不過,美國著作權局在相關解釋仍有作保留,畢竟僅以上述原則解釋的話,恐怕會影響許多透過手機、數位相機等裝置拍攝影像的創作模式,尤其越來越多手機、相機都開始加入人工智慧運算輔助功能,因此美國著作權局的判斷原則就會放在人參與創作過程的比重。
例如透過手機、相機拍攝影像可以享有著作權法保護,主因在於使用者可以決定如何取景、何時按下快門,或是以不同光圈、快門速度進行拍攝,而透過下達指令由人工智慧產生影像的創作,使用者能介入控制輸出結果的情況普遍還是較低,因此美國著作權局認為這樣的情況就無法獲得著作權法保護。
但如果使用者能進一步調整、控制創作內容輸出結果,以美國著作權局的解釋就能有著作權法保護,只是具體認定結果顯然仍會有差異,因此可能會有不同爭議。